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沃斯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上四份村。
经营者:王伟兵,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厉学元,浙江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临海市沃斯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