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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知民初1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工业街永欣园门市。

经营者:吴学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以下简称永欣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欣园便利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企业概况。

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2.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3.PaulFrank(大嘴猴)品牌授权情况。

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4.侵权情况简要。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毛巾,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进行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378213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4类。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宏联公司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并就任何争诉做出回应,且列举了8项特别授权,并授权受委托人的1至8项代理权限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该委托书于2015年1月1日签署,至2030年2月28日有效。

宏联公司的唯一董事于2018年7月9日,签署书面决议并通过如下:1.同意授权王希为本公司授权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对与“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维权行动进行授权并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授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公司及个人,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本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提交行政复议或其他申请、代为本公司进行公证购买、代为进行真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等知识产权维权事项。

2.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希代表本公司于中国委托公证人金某律师面前作出及签署本公司董事决议确认书。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及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单独或共同作为宏联公司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具体委托授权如下:对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公证等。

代理诉讼案件特别授权,包含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代为上诉、再审、反诉等并在参加所有上述诉讼程序和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名,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提交证据,代为缴纳诉讼费,代为签收所有诉讼文书,代为提供银行账号收取从法院退回的诉讼相关费用等。

受托人对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的诉讼案件,自动延续到案件执行完结。

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1996号公证书载明:该处公证员卫某、姬某随姜福涛于2019年10月25日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小区门口)的一家商店(门头显示有“杰出生活超市”等字样)。

公证人员用自带手机对该商店外观进行了拍照,该商店内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有“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等字样),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购买了毛巾,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费用,取得收据一张。

卫某、姬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上述事实,由原告宏联公司提交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3782135号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相应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涉及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销售带有13782135号商标图形的毛巾,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永欣园便利店赔偿原告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为3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永欣园便利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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