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09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颖霞,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刘谦谦,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霞、刘谦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