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一六八超市,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四道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一六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