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2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乾县大市场永康大药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大市场西区一栋。
经营者:刘倩芝。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乾县大市场永康大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