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异151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2-3-7)。
法定代表人:李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娇,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四官营子镇四官营子村iv>投资人:吕宝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吕宝恒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20)辽01执132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吕宝恒为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称,第三人吕宝恒系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的投资人,请求追加第三人吕宝恒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2020)辽民终85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第三人吕宝恒。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丰源农资门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此,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人吕宝恒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吕宝恒为(2020)辽01执13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吕宝恒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喜贸易有限公司履行(2020)辽民终8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