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顾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胜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靖江市世纪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