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259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泰隆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经营者:鲍金伟,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泰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