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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汪荣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字5016号
案件名称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汪荣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汪荣勋,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字5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荣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号武夷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郑克雄,该工程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荣勋公司)、汪荣勋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勋公司、汪荣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解释错误。

1.权利要求1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顶面和底面是这样形成,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其属于具有功能描述和结构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是指下层砌块顶面的左支承坡或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二审判决将其认定为下层砌块顶面的左支承坡和右支承坡均与砌块的底面接触,错误地解释了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1中的“锁定”不是指上层砌块与下层砌块完全契合,没有产生任何相对横向移动的空隙。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其说明书附图中,没有记载一边支承坡完全不与上层砌块底面接触的技术方案。

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能够理解肩台是支承坡的一部分,能够知晓左、右支承坡包括上台面和上部斜坡两部分。

二审判决将涉案专利中的支承坡(左支承坡或右支承坡)仅认定为对应中部脊两侧的斜坡(即上部斜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的上述争议技术特征。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相同,其必然能够实现“锁定”的效果。

(三)二审判决与二审法院之前作出的同类判决相互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双方争议主要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顶面和底面是这样形成,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

被诉侵权产品中,上层砌块右侧底面的大斜面紧贴下层砌块右侧顶面的大斜面,但上层砌块左侧底面的小斜面与下层砌块左侧顶面之间存在明显间隙,使得上、下层砌块之间可以横向移动,并非完全处于锁定状态,而是在水平方向上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与权利要求1中“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荣勋公司、汪荣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汪荣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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