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惠,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江都区仙女镇钱柜酒吧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贵,系朱惠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惠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原审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钱柜酒吧已于2016年12月8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故本院依法更改上诉人为原江都区仙女镇钱柜酒吧经营业主朱惠。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惠于2017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朱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