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28号之一原告:赖伟昌,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李郎大道甘李科技园深港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1栋A座901-904。
法定代表人:徐业友。
被告:广州天河奥芮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负一至三层广州市展望数码广场一期第二层第2126号铺位经营者:刘丽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赖伟昌与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奥芮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6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赖伟昌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伟昌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昌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7500元,由原告赖伟昌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伟昌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