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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终1096号
案件名称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经营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东兴巷1-12。

经营者:张苍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因与被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仙游县鲤城阿云食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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