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553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一巷*****号,注册号:500112606572150。
经营者:雷成文。
蒋春兰与渝北区晓闻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春兰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