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7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俊,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惠,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安县古茗奶茶文山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城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UAEG0P。
经营者:袁玉秀。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县古茗奶茶文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7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俊,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惠,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吉安县古茗奶茶文山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县城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8UAEG0P。
经营者:袁玉秀。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县古茗奶茶文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