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阿丽餐饮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汝阳路与新郑街交叉口(四高南50米路西)。
经营者:张华丽,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8-24号3楼A73-44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水县阿丽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香锅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水县阿丽餐饮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缴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水县阿丽餐饮店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