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执24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63959M。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城市董家镇粤客隆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董家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6R2AC2N。
经营者:张冬华。
申请执行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董家镇粤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赣09知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由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丰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