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43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人民商城恒泰五金机电总汇,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润扬新城。
经营者:韩洪卫,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青,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腾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422号润和苑小区22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青,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人民商城恒泰五金机电总汇、被告潍坊市腾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