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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刑初121号
案件名称林明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明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明伟,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微商,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明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到10月间,被告人林明伟从梁某、张某等人处购买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洗面奶、水乳套装、“小绿瓶”、散粉和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修容棒、眉笔等商品,通过个人微信销售给李某、黄某等人,销售金额50余万元。

被告人林明伟于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明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明伟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到10月间,被告人林明伟从梁某、张某等人处购买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洗面奶、水乳套装、“小绿瓶”、散粉和假冒“ETUDEHOUSE”注册商标的修容棒、眉笔等商品,通过个人微信销售给李某、黄某等人,销售金额50余万元。

被告人林明伟于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梁某、李某等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林明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明伟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伟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明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能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明伟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明伟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明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部分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其余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林明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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