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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秀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6118号
案件名称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秀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苍南县秀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118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6层1915室。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

被告苍南县秀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华庭嘉园B幢一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彭陈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秀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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