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44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旺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华联大厦708。
法定代表人:黄雪梅。
被告:高红梅,女,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中山市舒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乐丰六路27号A栋。
法定代表人:高红梅。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旺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高红梅、中山市舒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专利名称为“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法庭调查结束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