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711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王君,上海申浩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周山浜家电制冷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李伟燕,住所地无锡市横街**-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周山浜家电制冷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周山浜家电制冷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