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21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欣嘉华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中粮澜山花园**第**。
经营者杨景俊。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欣嘉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