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2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鑫健园副食店,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附**div>经营者:王明菊。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鑫健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鑫健园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