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531号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新村****。
法定代表人:孙晗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缕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溪苏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美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缕新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