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6237、6238号 申请执行人(6237号):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371449XB。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6238号):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展鞋业,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桃苑小区商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MEL72J。
经营者:刘沛晓,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展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0339、10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展鞋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共偿还人民币32280元,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0339、10479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8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6237、62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