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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林梅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林梅花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林梅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118号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梅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宇鹏,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森马公司)与被告林梅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浙江森马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森马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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