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118号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梅花,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宇鹏,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森马公司)与被告林梅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浙江森马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森马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