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218号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银锋,男,汉族,2002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扬,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银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