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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小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0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小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小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初21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新开路**。

经营者:于志文,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小朱手机维修部,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该区域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宏昌电子城****div> 经营者:杨阳,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小朱手机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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