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111号原告:杜丽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蓓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郁利辉。
原告杜丽玲与被告南通欧蓓莎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杜丽玲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杜丽玲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丽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杜丽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