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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1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莹,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震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子华,公司法务总监.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1月19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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