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莹,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震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子华,公司法务总监.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1月19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