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英,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辉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国,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津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七條毅,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嘉兴市良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胡卫忠,执行董事。
上诉人王华英、上海辉芝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远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津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嘉兴市良友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4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英、上海辉芝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远阜商贸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英、上海辉芝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远阜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