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769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锋,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