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39号原告:贺海强,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素,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团聚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繁昌路29号鼎元府邸8栋1806室。
法定代表人:柳模。
被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园一路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铸,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贺海强诉被告合肥团聚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贺海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贺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海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贺海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