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911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沈高镇河横德军超市,注册号321284600017223,住所地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
经营者:陈德军。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沈高镇河横德军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姜堰区沈高镇河横德军超市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