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72号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车间第四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G3D47。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苏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溪景湾1幢商铺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9QA2B。
法定代表人:夏天美。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苏云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佛山丽菲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