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953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利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学,职务不详。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利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