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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百变秀鞋业有限公司、王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3380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百变秀鞋业有限公司、王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太仓市百变秀鞋业有限公司;王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380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百变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PG8XQ。

法定代表人:王聪。

被告:王聪,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百变秀鞋业有限公司、王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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