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日刑执字第38号罪犯王某,男,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日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得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