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8号罪犯黄某宗,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某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五次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