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知初字第1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进取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进取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进取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