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欣。
被告广州市友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漫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友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漫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华普曼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广州市友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漫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王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友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漫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八十四元,由原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