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25号原告:武汉科技大学。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孔建益,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鼎,该校老师。
委托代理人:蒋继生,该校老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锡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鼎,武汉科技大学老师。
委托代理人:蒋继生,武汉科技大学老师。
被告:宁波世纪风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土耷)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纪风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科技大学、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