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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民终35号
案件名称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徐仁春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徐仁春。

上诉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仁春专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因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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