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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佳辉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1号
案件名称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佳辉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佳辉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1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9257-X。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越华,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佳辉电器商行,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二区484号。

经营者:李光友。

委托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月,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佳辉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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