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鲁从强。
原告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才,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成康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经营者周作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宇,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秀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从强、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成康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从强、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从强、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从强、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鲁从强、台州市特益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