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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宗辉与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05号
案件名称唐宗辉与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宗辉,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唐宗辉,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霸州市信安镇高桥村。

经营者:蔡海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辉诉被告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以下简称铜仁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65043.9)纠纷一案中,被告铜仁家具厂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铜仁家具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唐宗辉答辩称:被告铜仁家具厂不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原告唐宗辉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通过被告铜仁家具厂在阿里巴巴网的网店下订单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提货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且原告唐宗辉投资企业为佛山市国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综上,被告铜仁家具厂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经查,原告唐宗辉在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佛顺德第27375号公证书,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小学。

原告唐宗辉提交的订单详情、物流单德邦快递详情单、铜仁办公送货单与公证书所附的打印件一致,亦证明了原告唐宗辉通过网络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南国中路德邦物流营业部签收货物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唐宗辉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订单详情、物流单德邦快递详情单、铜仁办公送货单证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其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亦是原告唐宗辉的经常居住地,故可认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霸州市信安镇铜仁办公家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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