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35号原告:朱彬,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蔡冲麻辣烫店,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98号营业房。
经营者:蔡冲,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彬与被告兰溪市蔡冲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彬于2017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