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志。
委托代理人史群。
被告深圳市恒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广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