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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邑亿与罗杨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民终69号
案件名称邱邑亿与罗杨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杨生,邱邑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杨生,男,系南康市卓翔木业经营者,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邑亿,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罗杨生因与被上诉人邱邑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罗杨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罗杨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杨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罗杨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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