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杨生,男,系南康市卓翔木业经营者,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邑亿,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罗杨生因与被上诉人邱邑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罗杨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罗杨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杨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罗杨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