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33号之一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娟,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
被告:中国杨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晓程。
被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荣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屏,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杨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被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称,涉案的ZL200920230829.5号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ZL200920230829.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需要等待该专利的法律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理,现被告已就涉案的ZL200920230829.5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综上,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